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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件》 - 阿彌陀經名數表解-第二十六頁
全宗號 | 1 |
系列號 | 02 |
副系列號 | 02 |
副副系列號 | 000 |
案卷號 | 005 |
件號 | 0027 |
件名 | 阿彌陀經名數表解-第二十六頁 |
使用限制 | 不得作為商業使用,僅提供公開瀏覽、查詢、下載,但不得改變、轉變或改作其著作。 |
描述-摘要 | 身以過去之結業為種。現以父母之精血為種。二、住處不淨。在母腹子宮而住。三、自相不淨。上下九竅常流汙穢。如涕淚唾垢尿糞。以及周身毛孔排洩汗液。而有孔之處皆噴臭氣。四、自體不淨。是身乃由三十六種不淨之物組織而成。即外相之髮、毛、爪、齒、眵、淚、涎、唾、屎、尿、垢、汗。器質之皮、膚、血、肉、筋、脈、骨、髓、肪、膏、腦、膜。內包之肝、膽、腸、胃、脾、腎、心、肺、生臟、熟臟、赤痰、白痰等。五、畢竟不淨。此身死後。埋則成土。蟲噉成糞。(二)受是苦者。(參眾苦表解)自生至死。無非眾苦交煎。(三)心無常者。心乃指諸識而言。(參眾生表解識陰條下)即是所起之妄念。凡夫之念宛似瀑流浪花。倏生倏滅。剎那不停。例如對境忽貪忽離貪。忽瞋忽離瞋。如是乃至喜憂愛惡散亂掉舉。一切一切。總是展轉代謝。曾無暫息。一箇念頭一顆種子。遂致煩惱岸邊越趣越迷。生死海裏越溺越深。(四)法無我者。法指一切事務及道理。我謂常一之體。有主宰之用者。如執有人身謂人我。執有法謂法我。執有自己謂自我。執有他謂他我。總之任何事理俱是緣合而生。緣盡則滅。無有常一。無有主宰。還同露電夢幻泡影。都不真常而已。 |
描述-目次 | |
日期類型 | 創作日期 |
Date | 1949 |
著作者 | 李炳南 |
貢獻者-名稱 | |
數量單位別 | 頁 |
數量 | 1 |
出版者 | |
Topic | 佛學類 |
型式 | 文字 |
關聯性 | |
數位檔案連結 | 阿彌陀經名數表解-第二十六頁.jpg |
典藏單位名稱 | 雪心文教基金會 |
嵌入語法 |